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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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造成的损失400,580.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78元,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76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3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000元,***负担2227元,***负担5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