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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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08执恢4-14号 龚海滨、崔衡、符和建、宁志高、彭亚琴、许江霞、秦健、屈向阳、阳震、粟雷、覃潇、张家界天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龚海滨等11人与张家界天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1案,龚海滨依据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张仲裁字(2018)81号等11份裁决书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张家界天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1万元并由龚海滨等11人领取,对其他款项,龚海滨等11人表示自愿放弃。因此,被执行人张家界天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金钱履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湘08执恢4-14号11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