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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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18)云2601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即: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西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无责限额范围内支付***、***各项经济损失1851.5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龙树龙垫付的鉴定费1200元;五、红河州众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六、驳回***、龙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18)云2601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各项经济损失105003元; 三、变更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18)云2601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各项经济损失95003元;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负担3800元。由***、***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800元。由***、***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7-2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