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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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方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38,744.00元; 四、被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垫付的费用6,080.27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365.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85.00;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0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7-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