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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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 怀化市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怀化共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怀化共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借款本金1075万元和支付截止2019年4月25日所欠利息484356.43元及原告的财产保全费损失5000元,并按年利率11.4%支付2019年4月26日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 二、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在上述第一项判决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名下位于洪江市安江镇稻香路与解放路交界处隆平国际商贸城129铺、125铺、114铺等33套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湘(2018)洪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5065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怀化市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怀化共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在第二项抵押物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怀化共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06元,由被告怀化共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怀化市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