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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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48.48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16日的借款利息5,059.71元、逾期利息12,356.88元、复利1,694.33元以及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借款利息为基数,均按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所有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总和不超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总和);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300元; 四、若被告***届期未如数履行本判决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闽BHXXXX、车架号为LGG8D2D15GZ420190的车辆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计66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