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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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59,858.4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项下截至2020年6月16日的借款利息9,583.57元、逾期利息7,189.95元、复利1,851.16元以及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借款利息为基数,均按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所有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总和不超过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总和); 三、若被告***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湘LNXXXX、车架号为LJ8F2C5D1GE105108的车辆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6,259.13元;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合同》项下截至2020年6月16日的借款利息1,002.15元、逾期利息751.82元、复利193.57元以及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借款利息为基数,均按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所有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总和不超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总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1元,减半收取计97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