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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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中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百色一锭棒铝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田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百色市中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广西百色一锭棒铝业有限公司利息2,822.06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百色一锭棒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44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422元,保全费220元,共1,6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百色市中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7元,原告广西百色一锭棒铝业有限公司负担1,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6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