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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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田东联港农业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百色飞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田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百色田东联港农业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8,000,000元; 二、被告百色田东联港农业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2,890,956.35元;从2019年6月22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12602172221583)约定计付利息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被告百色飞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百色田东联港农业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时,原告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百色飞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乐业县中心花园小区7-105号等26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6,255元,由被告百色田东联港农业商贸有限公司、百色飞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付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账号:60×××97)。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