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包头市汇全稀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房屋一套,原告***对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272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8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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