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包头市汇全稀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房屋一套,原告***对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272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8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