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梧州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被告***、***应共同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借款本金73499.19元,利息3251.15元(暂计至2019年4月29日,之后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梧州市盘龙宝石商贸城4号楼6单元202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梧州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处分上述房产优先受偿后未获清偿的债务在最高限额5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9元(原告已预交,并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24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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