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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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支公司 繁峙县康复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208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648.92元,共计122448.92元。 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支公司负担1374.5元,原告负担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