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梧州市华加意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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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聚源投资有限公司
梧州市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梧州市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700元,由原告***负担5057元,被告梧州市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4-29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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