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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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421民初101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 负责人:彭毅坚,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万庆,农行梧州兴梧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邦永,农行梧州兴梧支行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