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西铁投方辰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返还欠款本金17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以176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9月21日止,按年利率14%计付;2.以176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2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恒祥豪苑”107667.34㎡工程项目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8086元,由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1600000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负担35808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6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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