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呼图壁县汇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赔偿商铺租金及营业损失23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5元,减半收取计1427.5元,由***负担1162.5元,被告新疆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