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好马机械有限公司 牡丹江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烟台好马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牡丹江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864元。 如果被告烟台好马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计257.50元,由原告牡丹江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6.70元,由被告烟台好马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