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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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叶城县金玉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叶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叶城县金玉矿业有限公司租赁费355742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叶城县金玉矿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3207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叶城县金玉矿业有限公司赔偿复合板房和彩钢房及硬化地面的损失合计1200000元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216.56元,原告(反诉被告)叶城县金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216.56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4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