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
延安欣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3民初4992号之三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延安欣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必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娥,陕西德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3民初49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延安欣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89895元。

解除对被申请人延安欣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26×××59账户内的存款38989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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