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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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喀什国蕴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疏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喀什市锅炉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喀什国蕴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724.75元及利息1446.46元,合计43171.21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71元,由被告喀什市锅炉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