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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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向阳支行 广西钦州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钦北区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向阳支行与被告***、广西钦州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月27日签订的编号A:[房信购]字[钦州分]行[向阳]支行[2016]年[160]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向阳支行贷款本金199982.97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21日为3306.75元,以后按合同约定续计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钦州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向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诉前保全费1470元,由被告***、广西钦州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