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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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黔南州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叁万零壹佰伍拾捌元伍角捌分(¥30158.58元)的责任;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告***垫付的医疗等费用伍仟玖佰捌拾伍元玖角陆分(¥5985.9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内未自动履行赔偿义务的,权利方当事人有权在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