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5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