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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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东兴大同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西东兴大同实业有限公司代偿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3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未能向广西东兴大同实业有限公司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裁判日期 | 2019-7-24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