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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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同宝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百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乔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云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苏062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通百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工程款9832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以24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83200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 二、撤销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苏062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江苏大同宝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45万元范围内对***、南通百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撤销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苏062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南通市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南通百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义务中的4232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32元,由***、南通百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2元,由***、南通百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