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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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镇县通航粮贸有限公司 贵州好健益食品有限公司 大理华康农产品有限公司 广州翰然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贵州好健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大理华康农产品有限公司货款114251.50元; 二、驳回大理华康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贵州好健益食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070.00元,减半收取计1535.00元,由贵州好健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292.00元,大理华康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24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82.00元,减半收取计2191.00元,由贵州好健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