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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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建设百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市建设百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胜县永北镇永合电器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市建设百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26437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永胜县永北镇永合电器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市建设百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大理市建设百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2元,由被告永胜县永北镇永合电器商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19-7-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