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城县支公司
河北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城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4235.64元;

三、***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垫付的医疗费60000元;

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河北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45955.37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3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2元,已减半收取791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8元,由被告***负担633元。执行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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