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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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公主岭市二十家子华兴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84民初3348号 原告:公主岭市二十家子华兴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回爽。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主岭市二十家子华兴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公主岭市二十家子华兴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公主岭市二十家子华兴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锐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焱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