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铜仁佳诚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包秀娟与被告铜仁佳诚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4年1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004××); 二、被告铜仁佳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包秀娟逾期交房违约金169129元; 三、驳回原告***、包秀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6元,已减半收取计1973元,由原告***、包秀娟负担173元,被告铜仁佳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