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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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 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55,495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效之日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具正式发票(发票金额为1,090,7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元,由被告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5元,由原告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23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