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金域国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瑞嘉业测绘有限公司 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金域国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六月所签《租赁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金域国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房屋租赁押金二十八万七千四百三十七元五角,并支付上述钱款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金域国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房屋租金(使用费)共计九万六千四百七十四元六角七分; 四、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金域国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房屋面积检测费用五千元; 五、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金域国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损失八万九千八百八十二元五角; 六、驳回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三百四十八元,由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八十元,已交纳;由北京金域国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八千零六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