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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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雄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雄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82执644号 刘国华、李和凤、南雄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国华、李和凤与南雄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根据(2019)粤0282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雄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857.49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雄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