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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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崇左市隆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崇左市隆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6%从2016年1月5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广西崇左市隆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崇左市江州区丽江路41号房产[房产证编号:崇房权证江州区字第××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南宁.联盟新城12号楼2单元205号房产[房产证编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以南宁市·花样年华5号楼A单元A202号房屋的价值为限对被告崇左隆腾公司的借款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若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40元,由被告广西崇左市隆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9-18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