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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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计算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7.08元,由被告***负担28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