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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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蕉岭县*********民小组、蕉岭县*********民小组、蕉岭县*********民小组、蕉岭县*********民小组、蕉岭县*********民小组、蕉岭县*********民小组、蕉岭县*********民小组、蕉岭县*********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集体石场发包收益的分红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69.5元,由原告***负担235.5元,由被八被告共同负担834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由法院退回834元,八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交诉讼费834元,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