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5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以5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4元,依法减半收取9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270元,被告***负担642元并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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