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00000元;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购房款利息的70%,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付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购房款利息的70%,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付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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