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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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联民农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河南联民农机有限公司剩余农机款138500元整及利息(其中65000元从2018年11月2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73500元从2019年11月1日按照年24%计算)。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5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