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文山光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行与被告***、宁蓉、文山光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宁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行的借款本金2098102.39元、利息69145.24元、罚息6526.62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9月5日);从2019年9月6日起被告***、宁蓉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支付原告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文山光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行对被告***、宁蓉提供的抵押物(共同所有位于文山市商铺)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90元,减半收取12095元,由被告***、宁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