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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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麻栗坡县惠风电冶有限公司与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日签订的《南汀河电站与南迷滩电站有关问题的协议书》涉及的南迷滩电站委托管理协议予以解除; 二、麻栗坡县惠风电冶有限公司与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日签订的《南汀河电站与南迷滩电站有关问题的协议书》涉及的电量补偿协议继续履行; 三、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麻栗坡县惠风电冶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费6728400元; 四、驳回麻栗坡县惠风电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7559.00元,由麻栗坡县惠风电冶有限公司负担33805.00元;由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754.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