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文山市福园工贸有限公司 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文山市福园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欠款698110元; 二、由文山市福园工贸有限公司从2019年6月开始支付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未支付欠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支付至欠款付清为止; 三、驳回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158元,减半收取计6579元,由文山市福园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