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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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其中1万元借款的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10月10日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另外1万元借款的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0月10日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