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防城港市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8)桂0602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785.14元(上诉人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892.57元,由上诉人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785.14元(上诉人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减半收取15892.57元,由上诉人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多收的案件受理费31785.14元,退回给被上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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