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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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防城港市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8)桂0602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785.14元(上诉人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892.57元,由上诉人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785.14元(上诉人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减半收取15892.57元,由上诉人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多收的案件受理费31785.14元,退回给被上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