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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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明珠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明珠支行借款本金217700元、利息12360.52元、罚息及复利42332.4元,合计272392.92元(截止到2020年2月27日);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编号37020170522015185506)约定(年利率9.45%)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明珠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1元,减半收取计270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