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6民特16号

申请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巧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盛,广西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桂林市荔浦县,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申请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渭博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渭博公司称:请求撤销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防劳人仲字[2019]第66-1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裁决,即渭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7491.65元的裁决。事实与理由:2019年度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能归责于申请人,是双方没有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和达成一致,且被申请人认为渭博公司有意降低工资及福利待遇等,有心离职,不想继续在渭博公司工作,也不愿意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离职时,其公司虽然经济状况十分困难,但还是付清其工资、社会保险等,并未拖欠其任何费用,足以说明其公司并不是无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逃避其他责任。

被申请人***辩称: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所作的裁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防劳人仲字[2019]第66-1号裁决:一、渭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7491.65元;二、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本院的审查范围仅限于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否符合前述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围绕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前述六种情形提出申请。但渭博公司申请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存在上述应当撤销的法定情形,其申请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条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申请撤销防劳人仲字[2019]第66-1号裁决不予支持。

综上,渭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防劳人仲字[2019]第66-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申请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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