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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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丹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南丹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兴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4861060.25元; 三、变更南丹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兴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以4861060.25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送达之日起第15日止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787元,由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兴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072.72元,被上诉人***、***负担27714.28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兴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85.5元,被上诉人***、***负担2014.5元;鉴定费用74000元,由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兴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人员出庭费用2880元,由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兴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440元,被上诉人***、***负担144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88元,由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兴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兴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99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