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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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罗城供电局 广西罗城伟隆煤业有限公司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5民初9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变更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5民初9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广西罗城伟隆煤业有限公司大塘煤矿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罗城供电局电费29492.19元; 被上诉人广西罗城伟隆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上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罗城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4元,由上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罗城供电局负担1499元,由被上诉人广西罗城伟隆煤业有限公司大塘煤矿、广西罗城伟隆煤业有限公司负担6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元,由被上诉人广西罗城伟隆煤业有限公司大塘煤矿、广西罗城伟隆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5-24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