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罗城供电局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供电局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红砖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5民初9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变更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5民初9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红砖厂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罗城供电局电费29435.31元;

驳回上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罗城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1元,由上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罗城供电局负担1575元,由被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红砖厂负担6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2元,由被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红砖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5-23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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