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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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5民初9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变更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5民初9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红砖厂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罗城供电局电费29435.31元; 驳回上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罗城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1元,由上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罗城供电局负担1575元,由被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红砖厂负担6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2元,由被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红砖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5-23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