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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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芒市人民法院(2018)云3103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 二、由上诉人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工程款995117.07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诉请的案件受理费28490.00元,由上诉人***负担18820.00元,由上诉人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670.00元,上诉人***诉请的案件受理费12951.00元,由上诉人***负担6475.50元,由上诉人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75.50元;二审***诉请的案件受理费28490.00元,由上诉人***负担18820.00元,由上诉人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670.00元,上诉人***诉请的案件受理费12951.00元,由上诉人***负担6475.50元,由上诉人保山市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7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芒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